《欽命憲政條例》
聖旨
朕受先帝托負之重,不得已承繼基業,唯國內政治亦須革新,故特頒佈欽命憲政條例,以作朝廷變革之大綱。
望臣民上下共同一心,振興國家
欽此
康和元年二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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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欽命憲政條例》內容
1. 東平國皇帝,萬世不易,神聖不可侵犯。
2. 東平國皇帝總攬統治權、統率國內軍隊,定編制。得命戒嚴、解嚴、大赦、特赦、減刑、復權、授與榮典等。
3. 皇室事務由《皇室大典》規定,如沒有記載者,由皇帝裁決。
4. 丞相府制定各種官制官規。
5. 丞相為最高行政首長,轄下各部會首長組成內閣會議決議政事。
6. 資政院為臨時議會,丞相府向資政院有備詢之義務
7. 資政院有審議法案及監督丞相府之權。
8. 資政院成員由皇帝委任,資政院於一定時間後經聖旨頒布易名為國會,成為正式議會。
8. 民法刑法應嚴明制定,不可濫行監禁懲罰,以保全人民生命及財產。
9. 用人不拘門第,求士遍及朝野,廣求知識於天下
10. 西北戰線屬於故事模式,不影響首都論壇運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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